析宗庆后子女争夺遗产纷争——兼谈公司行政管理权与股东权之别
- 2025-07-23 00:46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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华政师生对话系列168
贺学生:这几天,著名企业宗庆后,在美国与杜建英结婚生的子女,为继承宗老的遗产,向法院起诉一事,轰爆了自媒体,有为宗老惊叹“怎会在美国也有婚姻;也有以“英雄难过美女关”开涮的。宗老的形象仿佛一下子“从天上摔到了地下!
沈教授:传说宗老与原配,早已协议离婚,只是未对外声张。
贺学生:记得本科学国际私法时,老师讲过,虽不在中国境内出生,但具有出生证明,中国仍认其为生父母子女关系。沈教授:是的,宗老在美国结婚,其与美国妻子生育的子女,他们只要出具“生父子女关系的证明,其就可在中国享有,对宗老遗产的继承权。
贺学生:由于国内媒体只报道宗老在国内的信息,并不知道宗老在美国还有一个“家”,所以,宗老美国
的“子女”来中国,向法院起诉继承遗产信息被披露后,犹如一颗炸弹爆了。
沈教授:因美国家庭的子女
,长期接受美国的教育,追求自由,依法维护权利的意识,早在他们脑海里生根发芽,不像大多数中国人,在实施维权行为时,会顾这顾那。
贺学生:没想到,您竟为宗老“异国子女”的行为喝彩啊!他们可以不顾宗老在民众中的形象倒塌吗?
沈教授:英雄、伟人的形象,应是客观真实的,如里外不一,那就是欺骗概念的外延了。你能忍受被欺骗?
贺学生:您的“里外一致”的认人见解有深度,同时,它对英雄、伟人,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其言行、表现不能有丝毫的闪失,这样他才有资格成为社会的楷模、表率。
贺学生:您意思,宗老的“美国子女”在中国起诉,揭示了宗老在执行“一夫一妻制”法律上,存在瑕疵,是给中国百姓补上了一堂“实事求是”课?
沈教授:是的,对英雄、伟人,社会不应一边倒,而应理性对待。所谓理性对待,就是要客观认识,实事求是对待,即对任何一个人,都不应掩饰其身上存在的缺点名人、错误,也不应夸大该缺点、错误。
贺学生:按你上述所说,继承权不是婚生子女的专利,只要是被“其”所生,有血缘证明,其就享有继承权了?
沈教授:依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,民法典婚姻、继承法编规定“不论婚生、非婚生,子女对生其的父母,都享有受抚养权和遗产继承权”。
贺学生:宗馥莉的同父异母兄弟姐妹,对宗老的遗产享有继承权,在法律上,应是没有争议了!
沈教授:是的,但需指出,宗老的继承人不是对宗老拥有的一切,都享有继承权。该继承权仅对宗老生前拥有的,具有财产性质的遗产,享有继承权。
贺学生:那,哪些是不具财产性质的权利呢?
沈教授:如某人投资公司,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,期间不幸去世了。其对公司享有的股权,属于财产性质,对此,继承人享有继承权,但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聘任经理的“权力”,则不在遗产继承范围内。
贺学生:依此规定,自媒体报道的,宗馥莉的同父异母兄妹,要继承宗老在娃哈哈公司的职务,是没有法律依据的,这只是他们的单相思了!那有无办法改变宗馥莉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呢?
沈教授:依民法典公司法编规定,更改公司法定代表人,需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的股东会议决议。
贺学生:依公司法规定,宗馥莉的同父异母兄妹,想让宗馥莉下位,他们必须先继承宗老在公司的股权;然后,将继承获得的股权份额,申报工商登记,让自己成为名正言顺的股东,然后,以股东名,发起召开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议,形成变更决议。当某股东成为娃哈哈公司法定代表人后,其便可行使“重新聘请经理”、“辞去现有经理”之职了。
贺学生:看来,宗馥莉同父异母的弟妹,想实现自己的愿望,得加强学习法律,如只按自己的“思路”,不仅不能实现愿望,还会毁了钟老的一生英名!谢谢您,沈教授!